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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田轩:制定金融法,用更加明确的政策支持金融创新 国务院金融委:如何加强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协调

发布时间:2024-09-21 11:12:27  来源:网友自行发布(如侵权请联系本站立刻删除)  浏览:   【】【】【

专访田轩:制定金融法,用更加明确的政策支持金融创新 国务院金融委:如何加强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协调 

专访田轩:制定金融法,用更加明确的政策支持金融创新

关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系列评论

2024年7月15日至18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在北京举行,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并于7月21日全文公布。

党的历届三中全会一向聚焦改革与发展,是为全国乃至全世界都瞩目的大会。历史上,多次重大改革举措和发展方向的指引,都自当时的三中全会始。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也不例外。此次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更为中国经济社会未来发展绘制了新蓝图。

即日起,新京报评论部推出系列评论,深度解读此次决定涉及国计民生的方方面面,以飨读者。

▲田轩教授。受访者供图

专家名片 田轩,清华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院长、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副院长、金融学讲席教授,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7月21日,《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全文发布。

这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历史上,又一份意义重大的纲领性文件,内容涉及诸多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改革举措,也为未来发展绘出了一份新蓝图。

在金融领域,此次全会《决定》在“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中,明确提出要制定金融法。这对我国金融业,甚至整体资本市场来说,都是一件大事。

这不仅意味着,要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强化监管责任和问责制度,同时也是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和高水平开放的重要步骤。

“金融要为实体经济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

在此要求下,无论金融机构自身治理,还是保护金融消费者、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甚至确保开放条件下的金融安全,都需要一部专门法律来对相关行为予以规范、约束。

先立良法,后有善治。积极推动金融立法,不仅是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金融业改革开放、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需要,更将切实服务于我国的高质量发展,助力中国式现代化强国建设。

为此,新京报专访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院长田轩教授,就此次全会《决定》提出的制定金融法,结合我国当前金融以及资本市场领域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深度解读与探讨。

实际是为金融活动开负面清单

新京报:这一次的全会《决定》提出制定金融法,你觉得这项专门立法的考量是什么?

田轩:这是一件大事,可以理解为是进行一项一般性的立法。

在金融监管领域,我国现有《证券法》《人民银行法》《保险法》等法律,也正在推进《金融稳定法》的设立,却没有一部系统性的金融法。

设立《金融法》的用意,按我的理解,就是要系统性地推进现代金融监管体系以及金融法治化建设,规范金融市场的行为。

以前中国金融行业是分业监管,现在要加强监管协同,确保市场公平公正公开,防范金融风险,增强金融市场的内在稳定性。

具体来说,我个人认为,《金融法》将可能围绕建设安全高效的金融基础设施、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和打击非法活动机制,尤其是深化央地协同的监管机制改革等内容展开。

如此的话,就能建立一个囊括上市公司、金融机构、投资者等市场主体、多部门协同一致的监管体系;同时,也将真正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的提起诉讼制度、民间赔偿机制;最终,则可提升金融监管的成效,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新京报:此次《决定》指出“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结合字面表述与当下一些投资者复杂的心态来看,一些人可能会担心,这是否会伤害金融活动的活力。你怎么看这种担忧?

田轩:这个问题很有针对性,也的确契合当下一些投资者的心态。对这个问题,我想说两点。

首先,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这不是第一次提,有关部门已经有过多次表态。此次《决定》,是又一次重申。

其次,我不认为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是一件坏事,也绝不意味着这会伤害金融活动。

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其实是为了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框架、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尤其是针对资本不时利用垄断信息优势来扰乱金融市场的行为加以监管。

加强监管,对那些合法合规进行的金融活动,不会造成什么影响。相反,这会进一步营造更加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让金融产品服务以及金融模式创新迎来更加明确的政策支持,充分激发市场活力。

新京报:那么,一旦《金融法》设立,未来在具体监管执行过程中,你有什么提醒的内容?

田轩:依法监管,实际上是一个负面清单,是为金融活动划出一条法律红线。

只要各种金融活动、市场运营主体,比如上市公司、金融机构、投资者、金融中介等,在红线范围内运行,政府就不要干预。一旦金融活动越了界,就要依法纠正、打击,零容忍。

不能总是依靠“国家队”救市

新京报:此次《决定》提到“提高外资在华开展股权投资、风险投资便利性”,还提到“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参与金融业务试点”。这对我国扩大开放,意味着什么?

田轩:第一个提法,是呼应美元基金或者说外资背景的早期投资在我国有所减少的现象。

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有外资进入我国,到本世纪,大量外资进入到我国早期股权投资领域。在此过程中,美元基金一度起到主导作用。

但是后来,一方面美国在“小院高墙”的策略下,出台了苛刻的对华投资法案,导致很多美元基金投不进来;另一方面,出于国家安全等考虑,我国客观上也确实存在一些领域,不可能让国外资金投进来。

所以,“提高外资在华开展股权投资、风险投资便利性”,确实有扩大开放的意思。这样的举措,至少会促进外资回流,改善国内的风险投资生态。本质上,这也是在壮大耐心资本。

至于后者,我认为,这会推动我国金融市场基础制度的变革,健全投资和融资相协调的资本市场功能。这次《决定》也特别提出了这一点。

需要认识到,一些国外机构投资者进入到我国资本市场,可以帮助国内企业降低融资成本,改善企业融资环境,同时也能够提升国内企业的公司治理水平,更重要的是促进我国科技的创新、产品的变革,进而推动高质量发展。

新京报:在此次《决定》中,还提到了“建立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长效机制”。这个“内在稳定性长效机制”怎么理解,又该如何建立?

田轩:“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其实是今年全国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这次《决定》加了一个“长效机制”。

我的理解,其实就是围绕“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这一目标,总结资本市场建设的经验,深化资本市场机制的改革,并固化于制度。这就是所谓“长效机制”。

这句话,其实还有一个背景:因为,从2023年下半年开始,我国股票市场出现了较大波动。“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成为各方的急迫诉求。

“内在”,就是不能总依靠外部力量。比如,不能总是依靠所谓的“国家队”救市,而是要靠资本市场自身力量。

具体而言,就是要通过完善市场准入交易、并购重组、持续监管、惩治机制等一系列事前、事中、事后治理措施,尤其要严防内幕交易、财务造假、欺诈发行、带病闯关这些违法犯罪行为,筑牢风险底线,促进市场优胜劣汰,吐故纳新。

当然,在此过程中,也要引导上市公司增强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发展质量。其中,提升上市公司的质量,其实是最重要的。

因为,本质上讲,投资者买的不是股票,而是这家企业。这也是今年热播大剧《繁花》里反复强调的一个投资理念。

政府的钱是天生的耐心资本

新京报:我们注意到,今年以来,你在多个场合反复提及发展耐心资本。这次《决定》也提出:鼓励和规范发展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发展耐心资本。该如何发展耐心资本?

田轩:今年4月30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在强调要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时,就提出要积极发展风险投资,壮大耐心资本。这是“耐心资本”第一次进入这么高规格的会议。此后,耐心资本引发全社会热议。

耐心资本,其实不是一些人理解的政府又创造了个新词,这一概念其实早就有了。只是这两年才被国内学者引进来,逐渐受到学术界与政策层的关注与重视。

发展耐心资本,就一级市场来说,一是要引导养老基金、退休基金、企业年金这些长期资金入市,让其追求长期稳定的现金流,而不是短期收益。

耐心资本是“长线”,要能够保证5年、10年、50年甚至更长时间的运营。这就要求放低门槛,通过推动财政税收政策改革,加大优惠措施,引导长期资本进来。

二是,政府的钱是天生的耐心资本,要引导“国家队”资本进入一级市场。为什么之前来自政府的一些资本进来之后没有成为真正的耐心资本?这与我们的考核机制有关。

评价政府基金的效益标准,一般是GDP、税收、就业等因素,这些当然很重要。但是,考核政府基金也要尊重市场规律、资本规律,对于这类基金,要按照企业与资本的生命周期来考核。

所以,引导“国家队”资本进入一级市场,首先就不能一年一考核,要按周期来考核,同时也不能被投项目单个儿考核,要打包来考核。

我们鼓励风险投资去投早、投小、投硬科技,失败率是非常高的。而风险投资从来不是正态分布,而是指数分布,是用一两个成功的爆款去覆盖大多数失败项目的成本。

这就意味着,引导“国家队”基金入市,一定要匹配有耐心的考核方式,而不能急于求成。

在二级市场,我觉得还是要推动政府基金和各类产业资本协调发展,然后丰富各类高收益债券产品的融资渠道。

这次《决定》也提到了,要加快“多层次债券市场发展”,有关方面应该为此营造适度宽容的融资环境。

从股票融资方面,可以通过IPO再融资方式,满足不同企业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企业融资需求。

同时也要推动IPO常态化,通过政策优惠,引导我前面所说的各类养老金、企业年金、保险基金、理财资金入市。这样,才能慢慢地引导长期资本真正流向优质的创新型企业。

还有一点非常重要,就是严格强制退市标准,让二级市场有一个活水空间。这样,就形成了一个生态系统,能够保证最优质的企业获得融资支持,进而得到更好的发展。

科技金融仍需完善填补政策空白

新京报:我们知道,你长期关注的领域也包括创新。这次《决定》提到,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那么,这种金融体制又该如何构建?

田轩:这其实就是我们说的科技金融,是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到的“五篇大文章”之首。科技金融,应该构建一个立体的层次。

首先从宏观政策来讲,要完善填补政策的一些空白,细化落实举措。这包括金融科技涉及的信息、人才、科技、科研激励、组织保障等。

其次,要支持地方建立科技创新的专项项目库,不断健全银行机构信用管理。

客观上讲,我国企业融资以间接金融为主,银行体系比较大,支持科技创新绕不过银行机构,所以要建立健全银行的信用管理机机制。比如,完善融资担保抵押质押品管理机制,鼓励银行持续创新丰富的信贷产品,降低科技创新企业的融资成本等。

与此同时,要聚焦科技企业的全生命周期,落实差异化的上市标准,推动区域性股权的市场改革,完善股权认证流转等服务功能,加强与高层次的资本市场对接,形成不同阶段的融资服务市场。

此外,还要加强数字金融的基础设施的建设。比如,数据确权交易平台这样的数字基础设施对于科技创新就很重要。再比如,建立统一的科技金融智能服务平台,同样很关键。

这样的平台,能够促进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专业人才、科创企业等主体进行信息共享交流,推动业务创新,从而提升融资服务的精准配置性。

当然,对科创类的金融服务,比如像信贷保险、债券、风投、上市这样的金融服务,还要加强部门之间、央地之间的省市级协同管理。

因为,现在很多管理环节还是条块分割,这不利于科创企业的发展与创新。一定要设计差异化的考核管监管模式,不要“一刀切”,才能提高市场的包容度、营造良性的市场生态。

新京报:你也曾提出,为鼓励长期投资,要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税收制度。能否详细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田轩:对的,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我就提出了这个观点。因为,资本市场税收制度对于鼓励长期投资是非常重要的,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完善资本市场各环节的税种政策,优化各个税种之间的协调机制,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比如,我们是否可以建立有差别的、灵活的税收管理政策,如在证券价格上涨时,由买方承担更多的税负;而在证券价格下跌时,卖方则承担更多的税负,从而最大限度地激发其避税的动机,鼓励投资者的长期理性投资。

还有,是否可通过循序渐进的方式开征资本利得税,同步降低甚至取消印花税?

我想,这些都是值得严肃探讨的重要议题。

学者建言献策需要有本土经验

新京报:最后一个问题,你经常说,金融学是一门显学,学术研究能够影响经济政策与大政方针的制定。你觉得,在国家经济发展方面,一名经济学者或者知识分子应当承当何种角色?又如何来把握好其中的平衡?

田轩:这的确是一个很难回答的问题。

经济学是一门显学。不像数学、物理、化学等这些需要整天泡在实验室里的学科,经济学跟我们的现实生活紧密相关。

所以,经济学者固然要守住书斋做好学术研究,要立德树人,但也决不能困守在书斋,枯坐冷板凳,还要积极拥抱现实,为政府建言献策,讲好中国故事。

这些年我担任了一些政府部门与机构的顾问、委员,尤其在做了全国人大代表后,参加了很多调研会,体会就很不一样。

此前,我曾在美国学习工作多年,到今年,我回国已经整整10年时间。

这种东西方不同的工作与生活经历,让我深刻地体会到,中国是一个大国,有很多特殊的地方,无法用西方主流经济学来解释我们的经历,甚至也不能以此为依据来为中国未来的经济发展建言献策。

也因此,我们为政府提建议,还是需要有立足本土的经验,离不开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的结合。

这就可能需要我们的经济学者经常深入到基层、深入到一线,和企业、专家、居民、政策的制定者去交流,去理解一个事物背后真正的运行逻辑。

至于如何把握好其中的平衡,我其实也一直在学习。总体上,我秉持这样的原则:不求说了算,但求说得对。

首先,我掌握的信息可能没有决策者那么全面,而且,决策者在制定决策时有他们的优先级与综合考量。其次,我的发言肯定要基于我的研究,没有研究就不能够拍脑袋胡说乱说。

基于前面两点,我对自己的认知是:摆正自己的位置,守好知识分子的本分。“不求说了算,但求说得对”。

撰稿 / 新京报记者 王言虎

编辑 / 何睿

发布于:北京


国务院金融委:如何加强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协调

原标题:国务院金融委:如何加强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协调

据中国人民银行消息,1月4日,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局长陶玲在发表题为《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设计和效应分析》文章。

文章指出,经过多年的演进和调整,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日益完善,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分工格局逐步清晰,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经历了从无到有的探索,已经建立。着眼未来,中央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将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地方金融监管为有效补充;坚持促发展和防风险并重,正确把握金融发展和金融监管的关系;坚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金融政策的落地见效。

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设计和效应分析

文|陶玲,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局长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职责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分配,是金融监管架构的重要内容,而后者与一国的行政管理体制密切相关。总体上,在中央集权制国家,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在联邦制国家,一般形成中央和地方双线并行的金融监管体制安排。

以金融机构所涉公众性程度和金融风险外溢性大小为判断标准,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市场由中央政府在国家层面进行整体监管是主流做法,也十分必要。

从我国的情况看,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要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按照权责对等原则,适当扩大和强化地方政府对小型金融机构的准入和监管职责,以增加基层金融供给,减少金融扭曲,强化消费者保护,维护区域金融稳定。

为保证上述架构顺畅运行,需要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加强中央和地方在金融领域的协调合作。经过多年的演进和调整,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日益完善,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分工格局逐步清晰,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经历了从无到有的探索,已经建立。

一、加强金融监管协调的背景和演进脉络

从金融监管理论和国际实践看,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与一国国情和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密切相关,没有一个统一的、最优的模式。但无论一国监管体制如何设计,在大型金融集团多元化经营、金融行业间界线日益模糊、金融科技迅猛发展的形势下,都需要通过加强监管协调,促进金融监管政策之间,货币政策与监管政策,以及金融政策与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以弥补监管真空,减少监管套利,增强监管有效性,有效应对经济金融领域的风险挑战。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表明,不同国家受危机影响程度和摆脱危机能力与其监管体制存在高度相关性。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金融监管部门相互之间、金融管理部门与经济管理及财政部门之间,如果缺少整体的协调安排,不利于维护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危机后,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强化监管协调,成为二十国集团(G20)、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等国际组织,大力倡导的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美、英、欧盟、日、韩等主要发达经济体和一些新兴市场国家也都推进了监管体制和机制改革。

从我国金融监管的历史脉络看,从上世纪九十年代至2017年,金融监管体制经历了持续调整。在中央层面的横向上,改革主线可以概括为“两个分离”:一是中央银行宏观调控职能与微观金融监管职能相分离;二是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监管职责相分离。

1992年以前,人民银行集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职责于一身。1992年、1998年、2003年,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先后成立,中央银行负责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三会”专注各行业的金融监管,分业监管格局由此形成。为加强监管协调,2003年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2008年6月,国务院建立金融旬会制度,就金融改革、发展、服务、风险处置和稳定等方面统筹协调跨部门事宜。2013年8月,国务院要求人民银行牵头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

在中央和地方层面的纵向上,始于本世纪初,在中央金融管理为主的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地方政府陆续承担了一些地方类金融机构监管和金融风险处置职责,发挥了金融监管补充作用。形成这种格局主要有两方面因素:一方面,从地方政府的意愿看,地方政府希望参与调配金融资源,支持本地经济发展是主要动力,截至2011年底,所有省级政府都成立了金融办。另一方面,从维护经济金融和社会稳定的必要性看,在有限的金融监管资源约束下,为强化金融风险的化解和处置,也需要对于近年来各地大量出现的以金融创新为名、行金融业务之实的行为,发挥好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手段,弥补监管空白,并在金融风险水落石出时,承担属地金融风险处置第一责任,打击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二、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设计的理念和目标

近年来,地方政府在参与金融监管过程中,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也暴露出以下主要问题:

一是监管目标偏离。金融监管的首要目标是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但一些地方更多聚焦于促进区域经济金融发展,主要开展引进金融机构,为地方企业获得信贷、债券发行和股票上市资源等工作,而对地方金融监管和金融风险处置,由于人力不足等原因,存在薄弱和漏洞。

二是监管权限边界不清。过去一段时间,对于一些复合型金融活动的性质认定和监管归属,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之间的职责划分不明确,地方金融监管权限存在模糊地带,一些实质上的金融活动游离在监管之外。

三是监管能力不匹配。地方金融监管专业人力不足,监管手段不充分,监管能力与金融活动和金融风险形势的适配性不够。

四是风险处置责任落实不到位。受制于对金融风险认识不足、财务资源有限等主客观约束,部分地方对风险处置的主动作为不够,一些金融风险往往难以及时遏制和化解,导致之后的处置不得不付出较高的经济金融和社会稳定成本。

立足实践,坚持问题导向,2017年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开启了新一轮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会议提出,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根本性任务,要构建现代金融监管框架,加强金融监管协调,补齐监管短板,建立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风险处置、信息共享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协作机制。这一要求确立了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基本方向。

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建立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贯穿以下理念:

一是对金融工作进行整体谋划和系统部署,在国务院金融委的领导和统筹协调下,强化中央银行的宏观审慎和系统性风险防范职责,整合不同监管部门监管职责。

二是对地方政府承担的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职责给予明确,确定地方金融监管的范围、权限和责任,形成内涵确定、边界清晰的监管格局。

三是加强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既要保证中央金融决策落地落实,也允许地方因地制宜,根据本地情况,对监管范围内的事项主动作为。同时,要处理好监管和发展的关系,避免行政力量对市场运行和资源配置不当干预。

根据上述理念,从我国经济金融运行的实际出发,建立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要实现以下三个目标:

一是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服务实体经济是金融的天职。服务好实体经济,既需要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有效实施宏观调控,加强金融监管,指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回归本源、专注主业,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也需要地方政府结合区域特点,更好发挥政府在税收、融资担保和地方金融监管方面的作用,疏通金融体系流动性向实体经济传导可能存在的区域阻滞,将金融资源配置到实体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二是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防范化解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有效防控金融风险,需要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制定统一监管规则并加强持牌金融机构监管,地方政府履行好地方类金融机构监管,各自落实好风险责任。同时,加强跨市场、跨区域、跨行业的协调合作,形成金融监管合力。

三是深化金融业改革开放。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根本上要靠深化金融改革开放。针对我国金融体系存在的体制机制性矛盾,要充分考虑金融业是个完整生态,在中央地方“一盘棋”的统筹布局下,以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解决我国金融体系存在的结构不合理、期限错配等失衡问题,促进经济金融良性循环。

三、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建立以来的效应评价

为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部署,2018年,新一届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成立,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作为金融工作的“前线指挥部”。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会同成员单位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务院金融委的工作部署。为加强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协作,2020年初,经国务院同意,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在各省(区、市)建立。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设在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由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省级派出机构主要负责同志,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该协调机制对金融委办公室负责,在金融委办公室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金融委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垂直管理。

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是加强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协调的基础制度建设,开启了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新格局的重要一步。协调机制定位于指导、协调、监督,不改变各部门职责划分,不改变中央和地方事权安排,主要职责包括: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推动落实国务院金融委涉及地方的各项工作安排;加强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之间、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协调和政策沟通;促进区域金融改革发展和稳定,分析研判区域金融风险形势,加强风险监测评估;推动金融信息共享,畅通重大事项沟通交流渠道;协调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协调机制着力加强协调配合,支持省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央确定的职能定位,建立地方政府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落实好属地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

从运行一段时间来看,围绕金融体系的核心任务,中央和地方金融工作协调的有效性增强、合力增强,总体效果符合预期目标,主要体现为以下方面:

一是监管协调理念植入金融工作各环节。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这是总结历史实践得出的重要经验,但由于金融业快速发展和较长时期的金融稳定局面,在地方层面出现了一些不同认识。一年来,在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的推动下,地方对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观念更加明确,认识更加统一。地方金融监管在履职时,也严格限定于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中央明确授权的“7+4”类机构。在促进地方金融发展中,一些地方推动的工作事权涉及中央金融管理和市场主体自主经营的,在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的沟通协调下,都相应调整了做法,遵守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尊重市场运行机制和市场经济发展规律。

二是地方金融监管的薄弱部分正在改善。目前,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协调工作更加制度化,均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工作制度和工作规则。在一些具体工作时,改变了过去有时需要靠人情关系推动的情况,而更加依法合规、有力有效地通过机制化解决问题。针对地方金融监管真空和授权依据不足等问题,按照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部署,推动完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在赋予地方金融监管权力的同时也规范权力运用,确保地方依法有效地履行金融监管职责。

三是金融服务地方实体经济能力大幅提升。2020年以来,在国务院金融委领导下,金融有力地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在落实保市场主体有关工作中,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充分发挥信息交流、沟通协调、落实监督、调查研究的作用,推动地方政府出台配套措施,促进金融支持政策精准落地、有效实施。从效果看,各地为企业减负的财税政策落地见效,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不断加强,支持了政银企对接和贷款投放,财政资金发挥风险分担作用,部分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加权平均费率已降至1%目标以下。

四是地方金融风险边际收敛。在国务院金融委领导下,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认真落实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的各项任务,取得关键性成果。在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对高风险金融机构精准拆弹的同时,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加强风险形势研判,绘制风险“图谱”,实时掌握区域金融风险及处置情况,及时预警并提出建议。地方政府牵头的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落实属地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充分调动地方行政资源力量,形成金融、财政、公安、司法、宣传等多部门合力,稳妥推进高风险金融集团、企业债务等风险处置,做好金融风险案件侦查、预警、防控和惩处,维护了属地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

五是地方金融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在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共同努力和协调配合下,深入研究和推动地方农村金融机构和中小银行改革,推进资本补充和不良资产重组,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治理,坚持农村信用社服务基层和“三农”,促进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区域金融改革开放也取得重要进展,北京培育与首都地位相匹配的现代金融业,上海大力推动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粤港澳大湾区联动境内外两个市场,构建开放合作的金融枢纽。

四、继续加强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推进金融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

党的十九大明确要求,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完善监管协调机制,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提高金融监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建立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作为一项重要的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建立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现代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健全。

一是如何进一步强化中央金融政策在地方的有效实施,加强信息沟通和共享。目前,地方获得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具体政策文件和信息仍然不够及时,政策理解的全面性和准确性有待加强,地方对及时掌握中央涉及地方金融工作的政策的愿望十分迫切。实践中也发现,协调机制的信息共享程序较为繁琐,统计口径多样,应用范围和共享范围较窄,信息综合运用的效果不佳,亟待解决。

二是如何进一步加强中央和地方对新兴金融业务的协调合作,堵塞监管漏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金融创新必须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进行。当前,一些地方金融机构依托科技手段实现全国展业、突破原有地域范围,经营波动性和风险外溢性大幅增加,对此原有的地方金融监管明显不足,需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监管政策,加强中央垂直监管与地方属地监管之间的协调,共同做好金融新业态的风险防范。

三是如何进一步提高金融风险认识水平,完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我国宏观经济基本面长期向好,但面临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和下行压力,不确定、不稳定因素较多,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隐患等不容忽视。要防止一些短期化倾向,防止对金融风险捂盖子。维护市场主体自主经营,坚决杜绝逃废金融债务。合理分配金融监管资源,加强在私募基金、地方金融交易场所等方面的统筹协调。同时,要研究加强对地方金融监管的评估和督导,对金融风险形成和处置中的不当履职及时纠偏问责。

立足现实,着眼未来,中央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还需要进一步推动以下工作:

一是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地方金融监管为有效补充。加强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协调,履行好地方金融监管职责,不能脱离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地方金融监管作为补充这一前提。2017年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之所以规定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监管“7+4类”机构,是基于近年来各类准金融机构快速发展的实际情况。这些机构根植于地方、为地方服务,外溢性较小,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基层的监管力量不足,为此,在保持金融监管框架基本不动摇的基础上作出这一安排。把握中央金融管理和地方金融监管的关系,一方面,中央金融管理部门要对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制定统一的规则,依法依规加强管理,强化信息和数据共享;另一方面,地方金融监管在一定范围内规范履职,对于不吸收公众资金、限定业务范围、风险外溢性较小的金融活动履行监管职责,实现监管全覆盖,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共同维护地方金融稳定。

二是坚持促发展和防风险并重,正确把握金融发展和金融监管的关系。金融发展易见效、易考核,金融风险却是长期、隐性的约束。金融监管要回归初心和使命,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为宗旨,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有所为”是指,要严格监管,防范风险,引导金融机构稳健经营,为实体经济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务;“有所不为”是指,必须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明确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凡是市场能自行解决的,政府坚决不介入,充分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要杜绝违背市场规律不当干预市场主体经营,避免政企不分对市场机制造成扭曲,避免付出区域金融生态和信用环境恶化的长期代价。

三是坚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金融政策的落地见效。要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作用,不断提高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务院金融委工作部署的质量和效率,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是畅通中央和地方金融政策的执行和落实平台,一方面,作为传达人,要完善政策传送机制,更加及时地向地方传达和解读涉及地方的中央金融政策和要求,同时强化纪律约束,及时报告政策执行进展、存在问题及相关建议,建立适应性的评估和督促制度,推动政策落地落实。另一方面,作为协调人,要加强对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的新情况新问题的跟踪研究,协调沟通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时报告地方实际情况和需求,提出针对性强的政策建议,促进有效解决地方金融运行中的难点和堵点。[db: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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